“停车欠费1元罚款200元,凭什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施行后,有关停车欠费罚款的规定备受争议。去年11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近日收到回应。复函称已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函,建议调整完善罚款额度与程序。
停车难、停车乱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的典型“城市病”。2018年,北京市出台《条例》予以规范,其中第41条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规定看上去没有错,然而在执行中暴露出问题:一些车主不知道欠下停车费,也没人催缴,直接就收到200元钱罚单。很多网友都表示不差这几块钱,如果收到欠费通知肯定不会赖账,二话不说就扣款,难免让人往乱收费上联想。
当某项规定执行出来有悖情理,有必要追问,规定是否真的足够妥当,立法是否只关注到执法力度,忽略了执法温度。何海波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三点质疑:第一,欠缴未必出于主观过错,统一罚款不符合“无过错不处罚”的法治原则。第二,对偶然的小额欠费处以200元罚款,有违比例原则,即处罚应与违法行为性质与危害等相当。第三,条文只规定催缴,没有明确送达催缴通知是罚款前提,程序不合规。
全国人大与北京市人大的做法让人欣慰。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第41条专门出具了审查研究意见,确认该条规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北京市人大将于今年7月1日前反馈情况。公民提出建议、人大积极反馈,除了推动具体问题解决,更重要的是,这是一次对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操,为公众提供了借鉴。
立法工作无法一蹴而就,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随着时间推移还会出现新的不足。以公民身份提交法规审查建议,是基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启动法规备案审查的方式之一,是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参与公共决策与管理的重要途径。法律法规正是在这种公权力机关与公民的互动中逐步趋于完善,进而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最终使全体社会成员获益。当一项规定令人感到不解,不妨向有关机关提出自己的疑问。
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不是法律学者,能收到及时回应吗?从提建议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有一定评判是非的能力,反馈问题仅需指出病症,开药方是职能部门的责任。至于意见反馈方面,《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对备案审查制度提出了完善程序、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和年度报告制度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全国人大对所有来函一律办理。“有案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的有力做法。面对网友的疑问,各级有关单位需要多反思一下,看看有没有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真正做到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件件有研究、有结果、有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