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31日从财政部获悉,近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称衔接资金)作出全面规定。
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衔接资金,中央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衔接资金1561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在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压实责任、绩效管理、公开公示、项目库管理等行之有效做法的同时,积极顺应形势变化,围绕新任务调整优化。
一是在资金用途上,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
二是在资金分配上,继续按照因素法测算,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确定分配因素及权重,明确衔接资金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倾斜,并要求各省分配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三是在资金使用上,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四是在资金监管上,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孙韶华)